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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皋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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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18 22:12:53   转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江苏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1590)、《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如皋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皋政发〔201683)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创业担保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由如皋市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财政部门予以贴息,用于鼓励创业及吸纳就业的贷款。

    第三条  经办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如皋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评定后予以确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确定经办银行;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和监测制度;对经办银行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强各部门信息沟通和共享。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确定经办银行;对如皋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日常业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如皋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就业处)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审查,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贷款资格和贷款额度认定文书;积极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宣传,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受益面。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筹集和管理,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监督和检查,协助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经办银行、制定全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第七条  经办银行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管理;制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制度并向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报备;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创业项目的经营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借款人并说明原因;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放款后的贷后管理;向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业务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如皋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受托管理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工作;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供担保;根据创业担保借款人实际情况办理反担保手续;按月向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对逾期贷款进行追偿。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九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创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下列人员或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在校大学生;

    (二)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三)高新技术专利项目持有人;

    (四)在校大学生或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创办的企业;

    (五)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十条  创业担保贷款仅限借款人用于创业的开办经费及流动资金周转、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型投资,不得用于购买非经营性房产、车辆,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第四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一)个人创业贷款不超过12万元;

    (二)高新技术专利项目,给予个人贷款不超过50万元;

    (三)合伙企业按投资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2万元,合计不超过60万元;

    (四)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等群体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2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

    以上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公司根据评估和反担保情况确定。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合伙企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

    第五章 利率与贴息标准

    第十三条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四条  贴息标准

    (一)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微利项目指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从事个体经营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项目都作为微利项目,下同);其他非微利项目个人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

    (二) 合伙企业、高新技术专利项目、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

    第六章  贷款申请、回收及贴息

    第十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填写《如皋市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向市就业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市就业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借款人资格、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贴息标准;

    (三)借款人凭市就业处审核并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和相关贷款申请材料,向放贷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经办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反担保人信用状况、偿还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用于反担保的抵押或质押物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

    (五)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反担保人与担保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

    (六)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应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醒借款人,督促其按期还本付息。对逾期的贷款,担保公司要积极配合放贷银行督促借款人尽快归还。

    第十七条 符合财政贴息的借款人所借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10个工作日内,携带银行出具的还款利息单、《申请表》、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市就业处申请,经市人社和财政部门审批后给予贴息。  

    第七章 担保与反担保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担保。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为以下方式之一或组合:

    (一)第三方自然人反担保。反担保人应为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烟草等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村(居)干部(支部书记、主任),且担保期限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每名反担保人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2万元。

    (二)借款人或亲友商住房反担保。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作为反担保的,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含)或2套住房合计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作为反担保的,每增加10平方米建筑面积,担保的额度可增加5万元。以上反担保均按规定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三)借款人或亲友的有价证券(国库券、银行存款单)质押反担保。凭放贷银行的有价证券可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质押手续,由担保公司向放贷银行出具《关于申请权利质押凭证冻结的通知》,冻结方式为不自动解冻,放贷银行未收到担保机构书面通知前,不得将质押的有价证券办理挂失、解冻及支付手续;担保机构将质押的有价证券代为保管,并向出质人办理质押有价证券代为保管手续;担保的额度不超过质押有价证券本金金额的90%。

              第八章  代偿、追偿与清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逾期1个月未能偿还的,由贷款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代偿,代偿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等。贷款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分别承担代偿总额的90%和10%。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代偿损失的,由财政予以弥补。

    第二十一条  贷款担保公司和经办银行代偿后,担保公司取得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债务的权利,追偿期为3个月,同时取得反担保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在追偿期间和追偿无效时,担保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申请仲裁或诉讼、申请执行、拍卖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反担保人进行追偿,对反担保物进行变现受偿。变现资金按如下程序使用:

    (一)支付担保公司垫付的实现贷款债权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拍卖费等;

    (二)偿还贷款担保基金及经办银行代偿的本金、利息、违约金(罚息)等;

    (三)余额退还借款人或反担保人。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及反担保人确因不可抗力无法偿还借款的,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必要程序后可认定为呆账并予以核销。

    对被核销的呆坏账贷款,担保机构在法律允许追索的期限内仍然保留其追索的权利。追回的贷款债务冲入贷款担保基金。

    第九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贷款担保基金由市财政部门筹集,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门储存于指定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与放贷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协议》。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额度不超过担保基金的8倍。

    第二十四条  当年累计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停止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当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2%向担保公司支付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费,用于担保公司相关业务支出及对放贷银行的考核奖补。奖补标准: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以上,按当年实际回收到期贷款总额的0.25%给予奖补;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以上,按当年实际到期回收贷款总额的0.5%给予奖补。以上奖补按年度贷款回收率一次性计算,不得重复享受。

    回收率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实际收回到期贷款总额(不包括当年收回往年逾期的贷款)÷当年应收到期贷款总额×l00%。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贷款合同义务,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借款人的不良信息上传至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根据《如皋银行业联合惩戒恶意逃废债公约》的有关条款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实施惩戒。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电子商务创业人员参照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皋人银〔2012〕30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协议仍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如皋市支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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